释义 |
有营运证的货车12年报废 非营运性货车15年报废。微型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12年强制报废,其他的类型的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强制报废。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2年。公交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10年。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报废。 除了上述车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无使用年限限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