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5年,金某花了14万从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两个月后,金某又将自己购买的这套尚未取得两证的安置房作价15万元转卖给了陈某,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发下来以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初,涉案房屋的两证都已经下来,且此时的房产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是,陈某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2011年3月,陈某因病去世。同年4月,王某又与许某签订购房合同,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了许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许某拿着房产证找到陈某的妻子陆某,催促他们赶紧搬离。 “许某找到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们的房子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了,”陆某告诉记者,“我当时就给金某打了电话,要求他跟我去办过户。那会儿我才知道他卖给我们的房子根本就不在他名下。”而金某却辩称,陈某买房时就知道房产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2009年两证下来的时候,我还安排陈某和王某见了面,想协助他们办理过户,但当时陈某不愿办。”金某说。他认为是陈某自己拖延办理过户才导致王某有机可乘,将房屋又转卖给了许某,所以过错在陈某自身。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某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应当对买卖标的物负有权利担保责任,即担保自己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虽然,陈某未及时办理过户,客观上导致了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结果;但究其根本,之所以无法过户是因为金某不具有房屋处分权,故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金某赔偿陆某各项损失68万元。 律师说法 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确定出卖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是熟人之间的买卖也应如此。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购房者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拥有房屋完整的处分权。没有房屋处分权的人是不能对房屋进行转卖的。本案中的金某在未取得房屋完整处分权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卖给了陈某,从而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故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李双艳/文,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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