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益相抵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由于我国并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一、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最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毁约合同应如何赔偿 毁约合同赔偿的原则有: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利益损失; 2、根据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的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一些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少损害的原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4、损益抵消原则。当受害人因违约而造成一些损失,并带来一些利益时,损失和利益可以抵消。 三、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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