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机票退票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适用航班客票 凡在2020年12月23日(含)前购买、行程涉及大连机场进出港(含经停)南航实际承运航班及使用CZ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旅行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含)至2021年1月3日(含)的784开头客票。 二、客票特殊处理规定 1、自2020年12月19日(含)起,在客票有效期内首次提出改期申请,在航班起飞前变更至2021年1月11日(含)前的航班,免收变更费及同物理舱位票价价差;在航班起飞后变更至2021年1月11日(含)前的航班,免收变更费,需收舱位票价价差。变更至2021年1月12日(含)后的航班,按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2、自2020年12月19日(含)起办理退票,在航班起飞前取消座位,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回原出票地、渠道或联系南航免费办理退票手续。航班起飞后提出退票申请,按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按上述变更规定办理变更后再提出退票,按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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