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提出申请再审理。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调解书。原则上要看案件审理的具体结果,如果是发现了出现笔录,可考虑由法院出具裁定或是在原调解书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审判员名章。一般无时间限制。 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调解书产生了笔误,这个时候可以根据原调解书进行修改,这个时候需要加盖审判员的名章,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需要及时进行改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