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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