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还包括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合并、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同类经营者的控制权等。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4、行政垄断。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 1 、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 部门垄断; 3 、行政性强制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