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申诉法院听证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刑事案件审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如果有必要,可以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程序包括:主持人主持听证;申诉人进行述、办案机关陈述;双方进行辨论;听证员发表意见等。 2、法律依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一、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的听证是怎样的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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