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继续状态 |
释义 |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不法行为、不法状态一直持续; 3、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不间断地存在; 4、主观上出于一个罪过; 5、仅侵害了一个法益。 一、绑架罪是继续犯和状态犯 绑架罪是继续犯,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绑架罪等; 2、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窝藏类犯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等。 二、以侮辱、诽谤形式侵害名誉权和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 (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在侵害名誉权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不法行为人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在侵权赔偿中,确定赔偿范围一般不考虑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即行为人主观状态一般不影响其责任范围,只有在精神赔偿中才考虑不法行为人的过错类型和程度。而在侮辱罪、诽谤罪中,不法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而且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对量刑有圈套的影响,主观恶性越大,被判处的刑罚就越重。 (2)侵害行为的情节不同。侵害行为的情节,即加害行为的性质、手段、方式和由此产生的结果。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要求加害行为情节严重。例如,在大街上强行脱掉妇女的衣服,故意捏造并散布他人收受了大量贿赂的虚假事实等。而构成侵害名誉权并不要求“情节严重”。 (3)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危害后果较严重,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例如侮辱、诽谤他人的情节特别恶劣,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忍受侮辱、诽谤而自杀等。侵害名誉权则不要求一定要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继续犯有哪些特征? 继续犯的特征有: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同一个法益;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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