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