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这笔债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的,或者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则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双方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这笔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的,则这笔债务就属于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