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4.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5.可卡因50克以上;6.吗啡100克以上;7.、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9.咖啡因200千克以上;10.罂粟壳200千克以上;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