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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违约合同有权扣留物品吗?
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客拒不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解除租房合同,未缴纳的租金依然为有效债务;如果房屋到期或解除合同后,租客不及时腾房的,需要支付超期的使用费。那么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房东能否扣留租客的物品冲抵所欠债务?
    如果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诺租客拒不支付租金或不及时腾房,房东有权自由处分租赁房屋内租客物品冲抵拖欠费用时,房东可以扣留租客的物品。
    如果双方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房东无权扣留租客的物品,《民法典》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此处不能适用。
    在房屋租赁中,房东并没有合法占有租客的物品,且租客的物品与租金及费用的产生无关,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东不得擅自扣留租客的物品冲抵所欠的租金。
    一、房租合同的违约情形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房租合同违约金的数额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3、“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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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