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十六字方针。放射性污染防治方法是防治放射物质及放射线使人体不受其害的科学技术方法,基本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禁止核试验,合理布局核企业及强化生产管理。 法律客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