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累过度引发流产,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定义,包括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职责履行中的暴力伤害等。然而,流产并不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伤残评级主要考虑伤残、功能障碍和依赖程度,而不包括流产这一因素。 法律分析 流产作为工伤不能进行伤残评级。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劳动过度导致流产,是否应被视为工伤?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过度导致流产是否应被视为工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劳动过度可能对孕妇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导致流产的发生。其次,工伤范畴通常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然而,劳动过度引发的流产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孕妇的身体状况等。此外,相关法律和法规对于劳动过度引发流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也需要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劳动过度导致流产的情况。 结语 对于劳动过度导致的流产是否应被视为工伤,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虽然劳动过度可能对孕妇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但工伤范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孕妇身体状况等因素,并明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劳动过度导致流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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