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移送管辖 ,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 管辖权 ,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 管辖 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应诉管辖,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于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 管辖权异议 并进行了实体性答辩,该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结后被告不得以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要求再审。但违背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 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