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