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安全事故瞒报怎么处理 |
释义 | 隐瞒安全事故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三) 其他严重的情节。 如何认定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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