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生为主干、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法律客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