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举报,可以现场举报也可以电话举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验收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