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释义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举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举报人首先得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其次,对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有关于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要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明确规定,即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的举报处理行为,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以举报下级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等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投诉举报人坚持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可按照信访渠道处理。投诉举报人继而又起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按照信访渠道处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投诉举报人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案情无需开庭即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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