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供销合作社必须通过以下五个程序: 步骤一:申请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办处:工商局 根据:《合作社管理条例》递交: 一、申请设立登记; 二、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的设立大会会议记录; 三、发起人进行盖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的相关证明;五、全体出资成员签字盖章以及确认清单;六、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代理人的证明; 九、供销合作社名称申请书;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为: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类别+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无需年检。 步骤二:办理合作社印章主管部门: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规定》。 步骤三:申请机构统一代码证执行机构:质检总局根据:++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一、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一份; 二、合作社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由他人代为办理,须持代办处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步骤四:申请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和地方税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章程或协议的复印件; 步骤五: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执行机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银行帐户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只有五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除此之外的事项不需要登记,登记机关不得增加其他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必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另外,根据《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属于备案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