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网络作品的概述是什么 网络作品,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作品。 因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 二、设计图纸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设计图纸如果具备独创性并且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