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举报视频能作为处罚依据么 |
释义 | 视频拍摄证据是否采信,讲究的是“证据链”,否则“孤证不立”,且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采信。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发现食品有问题如何举报: 我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仍属多部门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不同和机构改革进度不同,目前受理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的部门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当地人民政府。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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