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得利益的赔偿限制是什么 |
释义 | (一)关于赔偿限制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实际赔偿损失中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的总和,有最高的法定限额,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限额的具体确定原则应当是: 1、必须是以违约一方能否预见为标准。但是,违约一方能否预见并不是以违约一方自愿承认为原则。其能否预见是由审判人员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审查判断来最终确定的,是有一定客观标准的。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致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增加了,而这种增加的损失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也是一般人所无法合理预见的,那么这种损失就不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的范围。反之亦然。 2、预见的时间既不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也不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而应当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 3、预见的内容应当是违约后可能发生的损失种类和损失的大小。比如,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是为了通过销售获取地区差价而购买这批货物,而在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时,出卖人单方违约,令买受人将预付款取回,以高于买方的价格与第三方就这批货物又订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那么,买受人直接损失数额就是为了签订和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垫付预付款的利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就应当是买受人买进卖出价的差价款扣除必要税费的余额。两者之和就应当是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能够加以预见到的损失,如果出卖人拒不承认时法院也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二)关于赔偿限制的特别规定。《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遇到此类合同,其损失赔偿数额就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区分法律规定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时,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属于有上限没有下限的情形,则合同约定不能高于上限;如果属于有下限没有上限的情形,则合同约定不能低于下限;如果属于既有上限又有下限的情形,则合同约定只能在上下限之间选择;如果属于是一个单一数值的情形,则合同约定只能是该数值。如果法律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则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优先,以充分体现合同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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