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网络证据的公证 |
释义 | 1、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全(即实时数据保全),和综合保全(包括网上拍卖、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监督作用。 2、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程序 (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公证。网上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即对合同的固化保全)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计划的数据保全中心,由保全中心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网上侵权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公证机关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网上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时首先审查需要保全的电子证据,其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认保全对象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下列方式予以保全: ①备份。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保全,防止原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 ②打印。对电子证据可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取证人等。 ③拷贝。将电子证据(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硬盘或光盘中,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④拍照、摄像。当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证据意义,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对提取的视听资料进行封存保管。 电子证据是当今社会与科技快速发展的产物,电子证据给人的印象是它十分脆弱,很容易被修改或者删除,但事实上,除去人为因素和机器故障,电子证据是十分稳定的,正因为如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特征及保全方式进行阐述,从而总结出电子证据的保全,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同时也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法律与技术的完美结合,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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