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然后本人到社保开户银行进行补办即可。社保功能挂失后,须本人持《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立即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办理金融功能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不能办理解除挂失业务,原卡终止使用。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立即拨打医保自助语音电话12333。 2、可同步办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口头挂失有效期内仍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不办理,口头挂失将在15日后自动解除。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确认无法找回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并打印《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委托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4、社保功能挂失后,须本人持《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立即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办理金融功能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不能办理解除挂失业务,原卡终止使用。 拨打医保服务热线12333(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报失。报失时,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电话挂失成功,并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