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同居20年没有结婚证共同创业买的房产写一方人的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创业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鉴于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因此争议房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登记在一方名下,既属于其个人财产。 但鉴于房产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创业所得出资,未得到房产的一方可以与对方订立财产协议,获得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主张当时购房出资是对另一方的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667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669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67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67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67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674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77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678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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