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下列情况的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