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下架时间规定 |
释义 | 药品下架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药品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药品距失效期3个月禁售。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禁止销售了,就是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也不能销售。三个月内到期的药品下架不下架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但医院为保用药安全,采取较严格的管理,所以许多医院不经营三个月过期的药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不允许搞促销的。 卖过期药品处罚如下: 1、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综上所述,如遇到这种情况,可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当地药监局和卫生局举报。请记得留好买的药品或收据,之后向上述机构举报即可。如果未销售被市场监管局查到了,能按销售劣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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