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酌情处理是不处理吗 |
释义 | 酌情处理是指法官或者行政部门在法律事实要件明确之下,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我国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司法和执法行政人员的酌情处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实施。 一、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意义? 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它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能否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能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第一,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人民法院的任何一项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进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也是如此。因此,设立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时限,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举证的期限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概念,且让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都来执行这一规定,否则即视为违法。试想,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举证时限规定,什么时候举证,由法官说了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必然就会影响案件裁判的结果。第二,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是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需要。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证据提交与否,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而证据提交的快慢,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体裁判的结果,而且关系到法院审判的效率。因此,提高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永远追求的目标。而要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必然要有一个明确、具体、及时且合理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否则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三,设立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可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举证。同时,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举出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形成的材料,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行政诉讼法给行政机关十天的举证时限,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法官采信伪证法官承担什么责任? 伪证,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陈述、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提供伪证责任,一般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则可。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设计的罚款、拘留按情节适用。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伪证)。由于中国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此定义及为狭窄,因此,必须灵活而合理地运用刑法307条和自由裁量权等严厉地惩罚伪证者。 三、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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