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特定门诊申请流程 |
释义 | 申请特定门诊所需材料包括: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特定门诊诊断证明、市外医院就诊的疾病诊断证明、近期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办事程序包括:就诊后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凭相关资料到社保分局或指定社区门诊申请特定门诊,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法律分析 申请材料 1、到社保分局申请特定门诊所需材料 (1)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提供《东莞市特定门诊诊断证明》; 市外医院就诊的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 (2)近期(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等资料; (3)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肾、心脏、骨髓等移植术后的患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或术后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 (4)身份证双面及社保卡背面复印件。 2、到指定社区门诊就医点申请特定门诊所需资料 (1)《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 (2)近期(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一级及以上医院)等资料; (3)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 (4)身份证双面及社保卡背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到就近社保分局申请特定门诊的办理流程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二类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非综合险参保人及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参保人按下述流程办理: (1)参保患者在医院(一级或一级以上)就诊; (2)主诊医生为参保患者提出特定门诊申请: 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在门诊就诊或出院时向医院提出申请,领取由主诊医师填写并经医院审核盖章的《东莞市特定门诊诊断证明》; 在市外医院就诊的,在门诊就诊或出院时由主诊医生为参保患者开出《疾病诊断证明》; (3)凭上述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申请特定门诊; (4)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2、到指定社区门诊就医点申请特定门诊的办理流程 患有一类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非综合险参保人按下述流程办理: (1)参保患者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诊; (2)主诊医生根据病情为参保患者提出特定门诊申请,填写《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并协助备齐上述资料; (3)由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病情确认; (4)领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结语 申请特定门诊所需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疾病检查结果报告等,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办理流程包括就诊、医生申请、社保分局审核和领取批复意见。对于指定社区门诊,还需填写特定门诊申请表并进行病情确认。请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按流程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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