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快递只是一个跨国地域的货物流通方式,并不是贸易方式。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填写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以此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