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全QQ聊天记录做证据 |
释义 | 当事人应当想办法以其内容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来与QQ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QQ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另外,也可以通过证据保全来增强QQ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由开展此项业务的公证机构对其进行公证。还可以由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鉴定意见。 现状 个人电脑和网络在老百姓生活中的使用已十分普遍,而智能手机和手机上网业务无疑更是奠定了网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在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的大背景下,新修改的《民诉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然而,电子数据相比传统证据类型具有诸多不确定性。网上即时通讯、电子商务、微博等等在方便了人们相互沟通、购物、获知资讯的同时,也给发生纠纷和矛盾后的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在此背景下,我们来谈谈QQ聊天记录在诉讼中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QQ聊天记录具有虚拟性和可修改性,这些特征导致该类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力相对较低。在审理中很难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就是说很难判断其内容是否经过了修改,很难判断该账号所对应的真实身份。 因此,当纠纷发生时如果只有QQ聊天记录这一个证据,当事人应当想办法以其内容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来与QQ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QQ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另外,也可以通过证据保全来增强QQ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由开展此项业务的公证机构对其进行公证。还可以由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鉴定意见。 如果确实无法组织起完整的证据链来使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是否就意味着一定会败诉呢?这也不一定。律师都知道,法庭犹如战场,风云变幻只在瞬息之间,庭上短兵相接中技巧的运用可以随时扭转颓势,弥补证据的先天不足。如果在庭审中发现对方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或对方已经认可该证据,那么QQ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也会大大加强。另外,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根据常理和经验来判断证据内容的真实程度。总之证据是死的,但是通过律师的智慧可以把没有生命的证据用活用好,充分发挥它的证明力。 结果 QQ聊天记录只是电子数据中的一种,与之类似的其他电子数据的采信度又如何呢?如果账号已经通过了实名认证或属于公认的账号,那么其证明力就相对较强,比如在淘宝购物过程中店铺使用的阿里旺旺聊天账号。电子邮件若长期使用于商事交易行为,那么其内容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一、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一定能证明待证事实吗 1、并不一定可以证明待证事实。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所以,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要经法院查证,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2、法律依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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