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
释义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早在60年代初期,党和政府就对乡村企业用地和农村建房用地问题作了规定。但那时农村的各项建设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发展较慢,用地量不大。从全国来看,土地需求与供给矛盾也不象现在这样突出,因而有关乡、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全面具体,更不可能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随之而来的乡、村各项建设,尤其是乡、村企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飞速发展,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但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对这些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再加之土地管理工作一时跟不上,实践中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十分严重。为加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止这种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设专章对乡(镇)村建设用地作了明确规定,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称建设用地,除包括上述乡(镇)村建设用地,还包括经依法办理了农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乡(镇)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经依法申请、审批,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便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种使用权客体土地的用途是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而非农业生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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