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自愿复原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算,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原的,按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扣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原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