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诉人:张先生 被诉人:某知名公司 承办律师:郭*飞律师杨-欣律师 争议焦点:公司《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是否属于“书面工作失误” 案情简介:2007年,申诉人原就职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国公司(即被诉人)收购,被诉人向申诉人寄发《职位聘用书》要约,申诉人接受要约,并与被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诉人认为《职位聘用书》中月薪1万多元属于工作失误,要求按照申诉人在原单位的薪金报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资。为此申诉人委托我所郭*飞律师、杨-欣律师向浦东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主要观点: 申诉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诉人《职位聘用书》中关于薪金报酬的要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被诉人对该薪酬承诺属于“书面工作失误”的解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照《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诉人:《职位聘用书》中关于岗位、月薪和年薪、相关福利与申诉人原就职公司的薪资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属于失误,非被诉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显示公平,被诉人有权对此做出调整。 仲裁结果: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被诉人主要要求和解,后经双方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2.被诉人支付N+2.5经济补偿金3.被诉人对工资差额进行补偿;4.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