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派出所给自己打电话,可能是自己牵扯到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不用害怕,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果当事人是刑事案件证人的,有义务去作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