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玻璃输液瓶需要统一定点回收,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废弃输液瓶虽不属医疗废物,但处置也有原则:一定要卖给有资质的单位。而所谓有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有环保部门认定; 二、要在工商部门正规登记; 三、要能明确追踪到回收后的具体用途; 四、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二条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