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纳税人转让商标权需要交增值税。同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定销售额。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