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的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征青年中农业户口的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的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征集的女青年,应是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应征年龄为:男青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6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职高、中专和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3)体检增加心理检测 (4)身高条件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体重条件: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5)视力条件: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对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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