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载明的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台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