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关系终止怎么清算 |
释义 |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出流程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出流程具体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流程如下: 1、由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向登记机关递交登记申请; 2、领取受理通知并且按照通知书载明的内容进行缴费并领取执照; 3、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进行名称预核登记。 二、合伙人被除名怎么退股 合伙人被除名后应当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52条、53条、54条的规定进行退伙、退股处理,具体方式如下:第一、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三、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第五、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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