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罪名增至36个。 第一部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4.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