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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无房证明在哪里开
释义
    

法律主观:
    


    成都 市 无房证明 该怎么办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都无房证明怎么办 1、成都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已经正式开通了“ 个人信息 采集”功能, 办事 群众只需要在线登录“成都数字房产网上政务大厅”,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即可随时在线打印《个人房屋信息记录》(即“无房证明”“ 首套房 证明”“查房证明”等),无须再亲自到房产分中心房产信息查询窗口现场办理。 2、房产分中心房产信息查询窗口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如下: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大厅2楼, 青羊区 西华门街32号; 不动产登记 和房产交易城南办证点, 高新区 锦城大道999号; 天府新区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天府大道南段2036号; 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 龙泉驿区 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龙泉驿区北泉路777号; 青白江区 政务服务中心2楼,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 温江区 政务服务中心,温江区海科大厦永和街7号; 双流区 政务服务中心,双流区棠 湖北 路一段3号3楼; 郫都区 政务中心B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郫都区和平街139号; 郫都区政务中心A区,郫都区东大街; 都江堰市 政务服务中心,都江堰市壹街区拜水东路与银杏东路交汇处; 彭州市 政务服务中心,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 邛崃市 政务服务中心,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崇州市 政务服务中心,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 新津县 政务服务中心,新津县迎宾大道234号; 大邑县 政务服务中心B区2楼,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192号; 蒲江县 政务服务中心,蒲江县工业南路16号。 二、成都市 户口 最新购房资格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B类:高新南部园区 C类:高新西部园区、 锦江区 、青羊区、 金牛区 、 武侯区 成华区 、龙泉驿区、 新都区 、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 简阳市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 金堂县 、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在相应区域 买房 ,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天府新区(A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天府新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 社保 (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 户籍 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 南区 (B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高新南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 西区 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C类区域户口可以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C类区域户口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条件一: 户口买房: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备注: 1、A类区域只能买A类区域、D类区域。 2、B类区域只能买B类区域、D类区域。 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买C类区域,但是可以买D类区域。 3、A类区域和B类区域不能互买。 4、C类区域可以买C类区域、D类区域,不能买A类区域或B,C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5、D类区域买D类区域,不能买A、B、C,D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市无房证明该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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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