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是享有婚姻的自由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如果离婚后,是可以再次结婚的,女方再婚时,如果带儿子将户口一起迁入男方家户口,女方再婚的丈夫为户主的,其儿子与户主的关系称谓标明的是"继子"与"继父",则户口本标明为“继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