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刑法 》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具体处理为: 1. 没收违法所得 。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