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就业权 |
释义 |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包括获取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受特别规定保护。 法律分析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此外还享有下列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享受休息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技能培训的权利;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框架与就业权实施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框架与就业权实施是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待遇和合理工作条件的重要保障措施。法律框架包括劳动法、就业法等,旨在规范雇佣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就业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涉及到平等就业、公平竞争、职业发展等方面。法律框架为就业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通过设立就业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制定就业政策等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只有法律框架与就业权实施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劳动者的权益是法律保障的核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此外,劳动者还享有获取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社会保险和技能培训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也有特别规定。通过法律框架和就业权的实施,保障劳动者获得公正待遇和合理工作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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