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什么用 |
释义 | 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给予的相关补助或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就业困难的人员。 这一般是底层人员为了能够获得国家低保标准而认定的。低保人员会有一定的资金救助帮扶,同样这样的人群也是需要重点帮扶对象,国家机构会就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技术或者资金指导,让这类人群尽快能够摆脱现状。补贴标准如下所示: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 1、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 4、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如下: 1、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2、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如果是属于所注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有关政府就业培训部门申请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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