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监管;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